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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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商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交〔2021〕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商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下称《客运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 , 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
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 ,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网约车实施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 并直接负责金平区和龙湖区的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区(县)网约车相关执法工作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客运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
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 , 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须符合《客运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且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用于办公、培训和停车的场地,以及负责经营、管理、安全等人员 。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汕头市辖区” , 许可期限为四年 。
第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 , 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 , 应当在届满前6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
第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客运条例》第十七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