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四 )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 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 ,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 , 并向网信、公安机关报告 。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 , 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网约车经营者落实各项制度,对不执行的,通报整改并记录到诚信考核成绩,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 。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 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工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依网约车经营者或驾驶员申请,依法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查处利用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承担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违反市场监督法律法规行为,对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依法监管,并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
第二十九条 网信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约车平台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客运条例》、《暂行办法》对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汕市交〔2019〕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