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三 )


有以下情形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驾驶员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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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网约车驾驶员、车辆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应保障自身和网约车驾驶员日常的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 。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车辆行驶证在有效期内,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
第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 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
网约车经营者要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 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 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确保理性从业 。
第二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运价及从业资格证等信息 。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 , 对网络预约的乘客不得无故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对驾驶员有不符合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停止为驾驶员提供线上服务 。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络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运价方案确立和变更要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 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
网约车经营者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