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榆林物业收费标准( 五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 优先用于抵扣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
第三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调价方案,并就调价方案与业主协商,经“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同时,在同意调整收费标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决定到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联系方式 。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后方可正式出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对未达到等级服务标准的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给予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同步降低收费标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与业主重新签订或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在新合同签订或变更前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1.榆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
2.榆林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
3.榆林市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附件1榆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1. 服务等级
  1. 有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