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有哪些,重伤二级检察院量刑意见


什么是附加刑?我国附加刑有哪几种 附加刑有罚金 , 没收财产 , 驱逐出境等!
简述刑法里的主刑法及附加刑分别有哪些 一、主刑包括哪些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 不能附加适用 。 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 , 又可以附加适用 。 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 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 附加刑适用时 , 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 管制的刑期 ,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 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 拘役的刑期 ,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在拘役执行期间 ,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 , 可酌量发给报酬 。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 执行期间 , 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 , 接受教育改造 。
4、无期徒刑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 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 即使罪行极其严重 , 也不适用死刑 。 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 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 在死缓期执行期间 ,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 2年期满后 ,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 2年期满后 , 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 , 查证属实的 ,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执行死刑 。
二、附加刑包括哪几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 , 单处罚金 , 并处罚金 。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 , 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 ,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 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 ,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 在没收财产时 , 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 没收全部财产的 , 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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