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有哪些,重伤二级检察院量刑意见( 二 )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 。 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 , 对本国人不适用 。
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 , 但也可以独立适用 。
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 , 而不是随意适用 。 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 , 罪行比较严重的 , 不独立适用附加刑 , 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 , 只能附加适用 。
【附加刑有哪些,重伤二级检察院量刑意见】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 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 , 也可以附加使用 。 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 , 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
扩展资料
剥夺政治权利
一、附加刑概念和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 , 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 ,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二、附加刑适用方式和对象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 ,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 。 在适用方式上 , 既可以附加适用 , 也可以独立适用 。 在适用对象上 , 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 , 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 。 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 ,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 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 。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 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 , 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
三、附加刑期限
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 同时执行 , 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为1年以上5年以下 。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
四、附加刑计算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 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 同时起算 , 同时执行 。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 , 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但是 ,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也就是说 , 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 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 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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