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怎么算,应纳增值税( 二 )


1.一般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 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2.简易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2)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计税销售额的确认
1.全额
计税销售额原则上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2.差额
差额征税的方法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确认方式 , 此次营改增试点对某些项目继续沿用了此方法 。
(三)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 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4)购进农产品 ,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

应交增值税怎么计算?? 近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 , 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 。 其中 , 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即加计抵减政策 。 但是 , 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 ,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