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辣有道 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六 )


【点评】
本案是由著名小说改编成电影引发的侵权纠纷,社会关注度很高。目前,在文化产业中,将畅销小说改编成影视剧的方式非常普遍。本案争议反映了当前影视剧行业改编行为面临的挑战。同时,本案对如何理解和适用现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完整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改编权属于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作品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的转让不影响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获得许可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有权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对于什么是必要的修改,如何判断相关修改歪曲篡改了原著,存在不同的理解。一审判决认为,保护作品完成权中所强调的歪曲、篡改,应当着眼于改编作品是否会对原作品作者的名誉造成贬损性损害,但二审判决否定了这一要求。上述分歧体现了本案的重要研究价值,这一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No.8
由小说《锦绣未央》引发的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
【基本信息】
案件号。:在潇湘书院网站创作连载小说《泼妇有毒》。周后来将2013年出版的小说《锦绣未央》改名。该书共六卷,153万字。小说《锦绣未央》与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出版的《温柔的刀》《隐忍六帝之最爱》等16部权利作品相比,要么使用独特的隐喻或描述,要么使用相同或相似的细节来描述人或事,要么使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就情节而言,小说《锦绣未央》采用了上述16部维权作品的原始背景设定、外观安排、冲突和具体情节设计,共763句,21个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情节,共计11.4万字。包括文瑞安在内的12位知名作者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侵害了温瑞安等12位作者对相应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本系列案件是典型的文学作品侵权案例,涉及一部作品抄袭温瑞安等12位知名作者的16部在先作品,抄袭作品数量、规模之大实属罕见。本案侵权行为反映了当前新技术条件运用下抄袭的便利性和隐蔽性,与以往的照搬照抄不同,此类侵权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抄袭内容既包括语句抄袭又包括情节抄袭,且二者相互掺杂,一部作品分散抄袭众多其他作品。上述特点为本案审理中查明纠纷事实提出了巨大挑战。法院在完成大量作品比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文学作品表达及创作特点,从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出发,对文学作品语句与情节的关系、语句抄袭和情节抄袭的判定方法作了充分论证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本系列案件判决的作出不仅对新技术条件下的恶意抄袭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而且向社会明确传递了尊重鼓励原创、抵制抄袭的声音,有利于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9号
“吹牛App”侵害着作权纠纷案
案号:京0491民初16794号
原告: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青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打造了包括“大黄脸”等表情符号在内的“微信表情系列1.0”,随后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软件中独家使用微信表情。北京青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吹牛”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和购买游戏设备。2018年10月,两原告发现“吹牛”App中使用了“捂脸”、“傻笑”、“呵呵”等6个聊天表情,与之前使用的微信表情中对应的表情符号相同。二、原告主张青树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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