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在圆形黄色面部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青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App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使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青曙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本案系社交软件中表情图标被侵权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应用,表情图标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中多样化且不可或缺的表达元素。表情图标的表现形式较为简单、设计变量较少,但仍可以通过颜色、线条、图形等元素的搭配、取舍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可以构成美术作品。经营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用于社交软件中供用户免费使用,以增加用户使用的趣味性和表达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也能未经许可将这些表情图标用于自己的社交软件中。互联网免费共享的理念亦应尊重他人创作成果,摒弃恶意抄袭摹仿。
10号
“员工私制电表对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京01刑终329号
京0108兴初25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徐
【案情】
徐为北京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贸部负责人,徐为公司生产采购部采购员。2012年至2014年,徐某违反公司的保密要求,将包含四个核心程序源代码的技术信息提供给他人,并与徐某等人合作使用上述核心程序源代码制作电表,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北京海马科贸有限公司向平壤合资公司出口销售相关电表,非法获利。其中,徐负责电表的出口和销售,徐负责电表组件的采购、加工和后续焊接。经查,根据项目立项、研发材料、非公开鉴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程潇公司以涉案四个核心程序的源代码享有米程序的技术秘密,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此外,程潇公司主张涉案技术研发费用为263万元;徐认为,海马公司收购价格为155元,出口价格为26美元;起初,他从与徐一起制造并出售给朝鲜的2万台电表中获利10万元,然后他与徐合作建造了30万至40万台电表。2017年6月,徐和徐被逮捕并绳之以法。2018年1月25日,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徐某、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等有关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后果特别严重,请求依法惩处。法庭上,程潇公司声称两被告非法获利丰厚,仅出口退税一项就获利700多万元,给程潇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徐、徐违反公司的保密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徐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对手与内部员工内外勾结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核心技术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非常严格,受到传统刑事办案思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效果。然而,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存在诸多限制。本案裁判适当借鉴民事审判规则和理论,综合考虑与“秘密性”特征相关的证据认定商业秘密;在判断技术秘密权属时,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证书等传统的刑事鉴定依据,还结合项目立项、研发材料、成本投入、市场开拓等相关证据,排除权属纠纷的合理嫌疑,从而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本案适当借鉴民事审判规则,充分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既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优势,又对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予了有力打击,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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