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辣有道 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三 )


4号
“电视剧《龙门镖局》宣传推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京民终229号
京62号
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马骁奔腾一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广电海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
被告:东阳市孟姜伟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柏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盛达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小马腾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曾委托编剧陈万宁创作了《武林外传》剧本且约定全部版权及衍生品的所有权归联盟影业公司所有。该剧播出后取得了巨大成功。2012年,陈万宁创作完成了《龙门镖局》剧本,并由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八方联合投资出品拍摄了电视剧《龙门镖局》。后电视剧《龙门镖局》在各大媒体进行宣传推介。该剧的宣传推介中明示或暗示《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关系,且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 部分媒体还报道“编导宁财神表示该剧能‘完胜’《武林外传》”等内容,联盟影业公司以八被告的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八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表达或暗示武林外传与龙门镖局之间存在前世关系的宣传,不会导致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陈万宁的行为应视为龙门镖局相关权利主体的宣传行为,声称龙门镖局是武林谣言的“升级版”,是片面比较商品的虚假宣传行为;他在宣传中宣称龙门镖局可以“彻底拿下”武林谣言,属于商业诋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马奔腾公司赔偿联合电影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联盟电影公司拒绝受理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龙门镖局》和《武林外传》至少在剧情元素、拍摄地点、制作、叙事结构等方面有所改变或完善。以上改动或升级是否属于“升级版”,能否达到“完全胜利”的程度,都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就观众而言,不同的电视剧当然是不可替代的,相关公众对一部电视剧的质量评价通常不仅仅取决于他人的推荐。就版权交易市场而言,有记载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宣传内容对电视剧《武林外传》版权许可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并造成了损失。因此,本案涉及的宣传推广不构成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联合电影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由于对艺术作品的水平和质量缺乏客观标准,以及受众欣赏需求的多样性,文学批评包括宣传和推广,一般对受众具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特点,相关公众通常不会依靠媒体报道或他人推荐来评判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的市场利益也不取决于文学批评中的个别措辞。在中国文化产业日趋成熟,文化产品消费者的欣赏水平和选择理性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文学批评一方面为大众提供了作品的欣赏视角,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大众的表达自由。文学作品的权利人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的多元化评论。本案明确了正当文学批评的边界和尺度,为建立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提供了参考。
No.5
“饭友App抓取微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件号。:京73 2799
京0108民初24510号
原告:北京魏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拥有巨大用户群体,已成为娱乐明星分享动态的重要平台以及娱乐媒体和追星用户的主要关注和交流平台。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饭友”App,其中的“明星”列表中列有众多明星,相关明星帐号下有“话题”“微博”“贴吧”等专题。点击“微博”,进入相关明星微博帐号界面,可直接查看包括图片、视频等在内的该帐号全部微博内容。比较“饭友”App与新浪微博中相同明星帐号下的微博界面,界面设计和微博内容基本相同,主要不同在于:新浪微博仅显示微博发布的年月日,而“饭友”App则具体到微博发布时间点;新浪微博中的转发、评论和点赞数仅显示到万位数,“饭友”App则显示到个位数;“饭友”App微博界面中增加了“送花”等选项,但删去了新浪微博界面中“友情链接”等。微梦公司主张复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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