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辣有道 发布|2019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年,面对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的压力,北京市三级法院出色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先后审结了一批在社会上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大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考验,北京市三级法院出色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生效判决为今年的案例评选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在全市三级法院选送案例的基础上,北京高院专门组织人员对各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终确定了2019年度“十大案例”。
第一
“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号:京行终1498号
京73 1327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于2008年1月7日申请,于2014年7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针对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第3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享有相应的优先权,华为公司的相关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华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针对不同时隙生成不同正交码”的技术特征在此前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因此不能享有相应的优先权。被告的判决是错误的,华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为的其他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审查了华为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三星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华为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和2019年4月7日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请求,理由是其已与三星达成协议。二审法院认为,三星俱乐部关于本专利优先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告认定本专利能否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虽然华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但允许其撤回起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不具备裁定允许华为申请撤回起诉的充分条件。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涉及5G技术的基础专利,该专利的有效性与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二审法院首次明确,在专利确认案件中,在一审判决认定专利不享有优先权的前提下,二审法院不应在二审期间简单删减华为撤诉申请,而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性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重点应考察涉案无效决定的结论是否部分无效或涉案专利权是否被宣告有效,一审判决中专利权有效部分的认定是否存在相反的结论并实质上影响专利权的效力,因此,决定是否允许撤回起诉是否会损害公众或他人的利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不仅指导了专利确认案件二审期间是否允许当事人撤回起诉,而且对一审法院在专利确认案件中允许撤回起诉具有借鉴意义。
No.2
“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争议案
【基本信息】
案件号。:井陉井137号
京73行初6871号
原告:上海柯俊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姚
【案情】
第8954893号商标“MLGB”于2010年12月15日由上海柯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它被批准用于第25类服装、婚纱和其他商品。2015年10月9日,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起诉申请,认为起诉商标容易使人想起不文明用语,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2016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公众很容易将“MLGB”认定为不文明用语,并依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该争议商标无效。柯俊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法院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商标纠纷具有不利影响,裁定驳回柯俊公司的诉讼请求。柯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从判断主体、判断时间、意义判断标准、举证责任四个方面考虑。在网络环境下,在某些群体称“MLGB”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况下,结合柯俊公司在申请争议商标时也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的情况,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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