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 说法 信阳男子“蚂蚁花呗”套现 该定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中国审判,2019年第4期
“蚂蚁花园”套现行为的收费认定分析
偶拾证件 盗用账户
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在河南省罗山县某网吧发现了陆某的二代身份证。同年5月,用手机通过支付宝软件输入了陆某的身份证号码,陆某的支付宝账号显示了前两位和后四位。通过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猜测了陆某支付宝的中间四位数字,最终试出了陆某的支付宝账号。随后,通过拨打淘宝的投诉电话,在投诉网站上传了陆某的身份证截图,修改了陆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并绑定了其手机号码。利用支付宝“蚂蚁花呗”账户从他人处提取6000元现金用于虚假购物,并支付他人300元手续费,实际金额为5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向被害人陆某偿还经济损失6000元。
经审理,罗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陈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案情,他可以从轻处罚。
罗山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查,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罗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当陈某还在服刑的时候,他发现这个案子的盗窃案还没有判决。法院将前两次判决的处罚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蚂蚁花呗不属于信用卡,不构成诈骗罪
蚂蚁花店是蚂蚁微贷为消费者打造的“先买后付”的线上信贷服务。近年来,它已经成为网购“动手党”的新福利,赢得了众多网络消费者的青睐。然而,这一网贷产品却被“有心人”利用,成为网络诈骗的新手段,其背后隐藏着诸多风险。
由于网络犯罪立法的滞后和对新型犯罪认识的差异,实践中对于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套现鲜花的定性和处理仍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欺骗性,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控制他人支付宝账户,然后通过蚂蚁花芽套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具有欺骗性,但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定性。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信用卡的规定的解释》,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方法,仅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无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蚂蚁花园虽然具有实体信用卡和网络信用卡的诸多功能和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网络支付工具,其本质是小额信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应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一是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而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是骗取他人借记卡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借记卡系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被告人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资料后,通过支付宝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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