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的权利与义务失衡应予修正
从失独家庭的成因来看,失独家庭的诞生与国家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过去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下,每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因此会产生潜在的不良后果。失去家庭的家庭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受到国家权力的严格限制。我不得不承认,失去家人的家庭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特殊的牺牲和重要的贡献。基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国家应承担起保护失去家庭的家庭的责任,并对他们因计划生育而做出的牺牲进行补偿。
是故,国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尤须保障其再生育权。这是因为,失独家庭所担负的牺牲就包括了生育能力的丧失。生育是一种能力,本来失独家庭是拥有该种能力的,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部分失独家庭生育能力的丧失。因此,由国家来维护失独家庭的生育权,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合理性。如果国家完全禁止代孕,相当于剥夺了部分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使其失去了延续后代的机会。
国家有能力保障失去独立性的家庭有限的代孕权
由于国家对代孕实行全面禁止的态度,目前失独家庭的代孕行为基本上处于地下运作阶段,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偶有民间互助的身影。一些失独家庭组建了专门的网站、QQ 群、微信群等,也会定期举办一些活动,其表达的同构性仍在增强。然而,这些私力救济或民间保障远远不能满足数目庞大的失独家庭的再生育需求,且失独家庭地下代孕行为容易引发诸多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急需国家的介入与保障。
与个人或非政府组织相比,国家无疑具有更强的组织和治理能力。中国目前处于“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国家控制着主要资源。只要国家愿意介入,保障失去独立的家庭有限的代孕权利,那么失去独立的家庭代孕问题就很容易解决。首先,国家可以提供制度保障,即制定一套全面的失独家庭代孕制度,包括代孕条件、申请程序、合同签订、国家监督、纠纷解决、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全面规制。其次,国家可以动员一切积极力量参与帮助失去独立的家庭。国家可以通过各种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提供保障,就像国家可以组织全社会实施全面的计划生育政策一样,也可以动员国家和社会力量帮助失去独立的家庭,让失去独立的家庭代孕实现有序运行。
虽然我国法律对代孕完全禁止,但现实的巨大需求仍然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地下代孕市场,代孕行为越禁越多。代孕地下市场的自由野蛮生长,引发了诸多乱象。例如,一些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因害怕生育风险而选择商业性代孕,甚至一些演艺界人士为了保持形体而选择商业性代孕,将生育风险转嫁给其他女性;一些委托夫妇采取人工授精、代孕女性提供卵子等基因型代孕,造成亲子关系混乱,引发抚养权纠纷;一些委托夫妇因所生婴儿的性别或残疾等原因而拒绝接收婴儿。此外,一些委托夫妇还会因为胎儿着床后自然流产、无胎动、停止发育而拒绝补偿代孕女性。“堵”不如“疏”,既然无法禁绝,与其任由地下市场混乱无序,不如由国家有限开放并严格规范。
失去独立的家庭代孕应该由国家来保障,国家全面规范失去独立的家庭代孕行为,为失去独立的家庭申请代孕设定条件,严格筛选代孕女性,提供标准版代孕合同,为失去独立的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并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从而对失去独立的家庭代孕实行有限开放和国家监督,维护失去独立的家庭代孕秩序,减少失去独立的家庭代孕纠纷。
此外,由于我国禁止医疗机构和医生为任何人代孕提供帮助,因而公立医疗机构也只能秉持拒绝实施代孕的态度。而那些敢于铤而走险为代孕人士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也就局限在了民办医院和私人诊所,其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大多不能与公立医院相比拟。在这种医疗条件下实施代孕行为,可能因医疗设备感染、医生误诊、手术事故等而危及代孕女性和所生婴儿的生命健康。由国家指定医疗条件良好的医院为失独家庭代孕提供医疗服务,更有利于保障代孕女性和所生婴儿的生命健康。尤其是三甲公立医院,可为失独家庭代孕提供优质医疗条件和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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