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 地下代孕愈演愈烈 谁来保护中国数百万失独家庭的权利( 三 )


因此,如果代孕是正当的,就要考察代孕的原因、具体实施行为、双方的关系以及代孕所生子女的利益,进而做出综合判断。实际上,失去家庭的夫妇在超过生育年龄时寻求代孕是合法的。再者,只要代孕妇女是丧偶家庭的亲友,代孕是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的,就不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可以有效避免对双方和代孕所生子女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代孕女性处置自己的身体利益是正当的。
失独家庭代孕并不触及伤害他人的伦理道德底线
虽然在反对代孕的人看来,代孕对代孕者极不公平,但会导致代孕者受到剥削,损害其健康、尊严和作为母亲的感情。特别是在商业代孕中,富裕家庭通过金钱引诱贫困家庭的女性出售子宫,使得女性的身体被工具化、商业化,践踏代孕女性的尊严,损害其健康和对子女的情感依恋,触及伦理道德底线。
但是,在严格管制下,开放失独家庭代孕并不会对代孕女性造成伤害。失独家庭的亲朋好友基于助人为乐而自愿无偿代失独父母生育子女,这对国家、社会、第三人不仅没有任何伤害,而且能使双方当事人从中获益:失独家庭获得血亲子女,失独的精神创伤得以抚慰,而代孕女性获得帮助他人的愉悦和亲朋好友的认可,完全符合“无伤害不禁止”的伦理学底线,应当得到社会的支持和鼓励。在当前社会保障仍然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情况下,通过代孕让失独家庭重新拥有自己的子女,有助于扩大和提升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福利保障,对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有着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
失去独立的家庭代孕有社会认同
由于失独家庭是为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做出的生育牺牲,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遭遇自然能够得到社会的普遍同情。因此,倘若失独家庭的亲朋好友愿意为其代孕以助其延续后代,这在家族内部显然更具社会认同感。依据中国传统生育观念,同族之间可以“过继”的形式为失独家庭延续子嗣。家庭同族之间的利他主义较为明显,亲朋好友更愿意为彼此做出牺牲,这种家族内部的扶助具有人性的基础。是故,为了解决失独家庭的子嗣问题,当家庭同族之间有人愿意做出利他主义行为时,现代生殖技术的发展则为其相互扶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失去独立性的家庭代孕不会对亲子关系的秩序产生影响
代孕可分为基因型代孕与妊娠型代孕。前者是指代孕女性不仅提供子宫为他人代为怀孕分娩,还提供卵子,即代孕女性成为孩子遗传基因上的真正母亲。后者是指代孕女性仅提供子宫作为他人孩子生育的场所,并不提供卵子,即代孕女性与孩子不具有任何遗传基因关系。失独家庭基于获得血亲子女才去寻求代孕,因而针对失独家庭的内在需求,也只有妊娠型代孕才能赋予失独家庭以完整的血亲子女。实际上,从遗传基因的视角来看,妊娠型代孕不会对亲子关系秩序造成任何紊乱。而反观我国法律在生殖技术方面已经放开的某些行为,例如捐献精子、卵子,对亲子关系秩序则有较大的负面冲击。再者,失独家庭与代孕女性之间均须签订代孕协议。按照代孕协议的要求,代孕女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怀胎,并在婴儿出生时放弃所有亲子权利。由此可知,失独家庭妊娠型代孕不会影响亲子关系的认定,不会损害身份制度的安定性。

根据一般规定,为失去独立性的家庭代孕应该是一个合理的例外
任何一般性规定下都可能存在合理的例外。对于合理例外,不能适用一般性规定来将其否定,而应建立合理例外的相应规则。人工生殖技术改变了传统生殖方式,使公民的生育意愿得到保障,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也已认可试管婴儿等人工生殖的合法性。代孕作为一种人工生殖方式,为丧失生育能力的高龄失独家庭创造了生育条件。国家对代孕“宜疏不宜堵”,法律应向失独家庭有限开放代孕。因此,无论禁止代孕的理由多么充分,但对任何类型、任何群体实行“一刀切”的无差别对待的做法,势必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和不合理。再者,失独家庭在总人口中仍属少数,基于合理例外有限开放代孕,并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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