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 地下代孕愈演愈烈 谁来保护中国数百万失独家庭的权利( 二 )


在不能靠自己生血亲孩子的情况下,失去独立性的家庭重获孩子的途径非常有限:一种是通过收养获得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另一种是通过代孕其他女性获得血亲孩子。然而,在今天的社会观念中,代孕是极具争议的。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副产品,它自出现以来就引起了伦理和法律上的巨大争议。
反对代孕者认为:第一,代孕属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滥用行为。公民虽享有生育权,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借用代孕 女性的身体实现自身的生育权,实为一种不正当的利益需求,侵害了代孕女性的“身体权”,属于对生育自由及身体自由的滥用。第二,代孕损害代孕女性的健康与尊严。一方面,生育可能危及代孕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另一方面,基于交易目的而将代孕女性的子宫作为“机器”出租、出借,使女性沦为生育工具,属于将女性工具化、商品化的贬损人格的行为。第三,代孕是对代孕女性的剥削。无论是商业性代孕还是利他性代孕,本来不需要怀孕生子的女性承担了为他人怀孕生子的“重负”,这无疑是对代孕女性的剥削,而商业化代孕的剥削程度尤甚。第四,代孕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在代孕的情境下,亲子 关系的确认究竟是依据分娩事实还是依据“子女最佳利益说”,抑或代孕合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损害身份制度的安定性,对社会公 共秩序构成挑战。第五,代孕会使代孕母亲的情感遭受打击。因此,代孕有违基本的伦理道德,会对现有法律秩序产生严重冲击,有必要完全禁止代孕。
然而,社会对代孕的质疑也直接影响了我国代孕的立法态度。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医疗机构代孕的法律责任。在最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过程中,2015年12月21日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和代孕”。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保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第五条关于禁止代孕的规定,而是对此予以删除。尽管如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对代孕的明确禁止,仍旧使得代孕行为举步维艰。此时,矛盾就开始凸显:
一方面,代孕作为一个整体被我国现行立法明令禁止,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代孕;另一方面,失去独立的家庭因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遭受独立的损失,国家有义务保障失去独立的家庭的生育权。需要明确的是,因国家政策等原因失去家庭的人是新型弱势群体,对其权利的保护是新时代人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

▍:给予失去家庭的家庭有限的代孕权合理吗?
失独家庭及其再生育权具有特殊性,在对辅助生殖技术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对失独家庭这类特殊群体有限开放代孕,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也不构成对公序良俗的破坏,具有一定合理性。主要理由如下:
女性处置自己身体利益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代孕是生殖辅助技术的一种运用,是代孕女性利用其子宫的妊娠功能和生育功能帮助委托夫妇实现生育的行为。代孕女性支配和使用其身体,并自由处分其身体利益,如果这种行为并不涉及性行为,并不当然具有法理上的不正当性和伦理上的非道德性。女性对外通过使用自己身体以处分身体利益的情形较多,如为扶助和关爱他人的善良义举,例如用母乳喂养他人婴儿、无偿捐献卵子、捐献器官等,自应受到道德的鼓励和支持。因而,判断女性处分自身身体利益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概认定只要是对身体的处分就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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