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该免吗

编者按:车辆被盗是一件可悲的事情。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为车辆盗窃投保,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客户突然知道保险公司不能按实际损失赔付,他就得扣除20%的绝对免赔额。客户感觉如何?
涉及的保险类型: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整车盗窃救援
【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该免吗】涉及条款/重点:明确披露义务,绝对免赔额20%

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该免吗


文章图片

审判过程
申请再审人周曲满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10第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现已结束。
再审申请人姓名/抗诉机关名称
周曲满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扬州市人寿保险公司2017年9月10日提交的保险单作为改判依据,扣除20%的免赔额,认定事实错误。1.如果此保险单不能证明周曲满未投保全车盗窃险,则不算特许经营风险。本保险单的形式和表述与原保险单相同。因周曲满还为涉案车辆投保了其他险种,故全车盗窃险及不含免赔额的其他险种为笼统表述,扬州人寿未对不含免赔额的全车盗窃险作出重大说明或标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且未能说明或充分说明每类保险的保费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总保险成本中不包括特许经营保险的相应保费。 二.本案涉及的保险单一直保存在扬州人寿保险公司。一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二审提交申请书并非新证据,其效力不应予以认定。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扬州市人寿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保险单载明,全车盗窃保险项下未勾选专属免赔额保险,证明周曲满未投保,故理赔时应按保险条款扣除20%的免赔额保险。综上,我请求驳回周曲满的再审申请。
重审法院认为
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被保险车辆被盗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主要争议是扬州人寿保险公司向周曲满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应从20%免赔额中扣除。周曲满申请再审,称其与扬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单时,已缴纳不含特许经营保险的保险费。扬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对全车盗窃保险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承担不利的说明后果。因此,周曲满应视为投保了包括全车盗窃险在内的所有险种,未投保特许经营险,保险费应全额缴纳。人寿保险公司扬州公司辩称,排除本案涉及的特许经营保险的保费由周曲满按比例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随车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费构成,不包括整车盗窃险,本案保险单中的整车盗窃险项下未勾选附加特许经营保险。我们认为,周曲满作为被保险人,应当了解并注意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保险的种类、保险费的构成等。周曲满以扬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说明义务为由,主张缴纳保险费不应扣除20%的免赔额。但扬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提交的保险单显示,全车盗窃罪保险未附带免赔额保险。周曲满对收到的条款《综合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免责说明》以及保险人明确表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了申请人盖章确认。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扬州人寿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本案所涉保险条款“车辆盗窃抢劫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20%”的规定,扬州人寿保险公司从周曲曼的保险费中扣除20%的免赔额并无不当,故周曲曼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综上,周曲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