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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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1年12月22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 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1年12月22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教学、科研用犬 , 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基层组织参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对养犬行为按照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实施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 ,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级养犬管理工作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 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 , 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将养犬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
第九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以及养犬登记的变更、注销、年检;
(二)建立智慧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做到相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 , 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设置并管理犬只留检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