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梅州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梅州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梅州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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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埔县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编版)(粤财办〔2017〕22号)、《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大埔县城镇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大埔县城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大埔县城镇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
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补贴工作 。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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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 , 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 , 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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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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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