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梅州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三 )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比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 , 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处罚 。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