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 梅州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二 )


第八条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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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
第十条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ㄒ唬┥昵?。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
 ?。ǘ┏跎?。社区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大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网上申报的,由大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 。
 ?。ㄈ┥蠛?。大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 ,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
 ?。ㄋ模┡己凸?。审核结果确定后,由受理的社区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和大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社区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 ,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大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
 ?。ㄎ澹┓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大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致函县财政部门请款后,直接将租赁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租赁补贴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 , 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 。
第十一条大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应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 。同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保、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十二条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 。对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 , 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埔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三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