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桂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 )


(六)江河、湖泊、水塘、水渠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 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美化、卫生保洁等工作:
(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车辆停放有序;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 按照规定设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
(三)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
(四)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自治区城市容貌标准,制定与本市相适应的市级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参照市级城市容貌标准,可以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貌,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外墙开门窗,不得在屋顶乱搭建、乱堆放 , 不得擅自改变屋顶结构 。在屋顶安装固定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对破损、污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整修、清洗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在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中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 , 不得堆放或者吊挂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不得超出墙体外立面安装防盗窗(网),不得擅自搭建遮阳雨棚 。
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热水器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油烟排放通道应当避开建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 , 保证其色彩与建筑主体色彩一致,并保持外观整洁,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以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路面、桥面、人行步道应当平坦、整洁,道缘石整齐、无缺损;
(二)交通护栏、交通指示牌、路街名牌等设施保持整洁;
(三)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雨箅等保持齐全,不堵塞并与路面平整 。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 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范围、占道期限和批准单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道路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搭斜坡,不得擅自开挖进出口或者通道 。
第十五条在空中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线缆,或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新建线缆设施应当入地敷设,各种架空线缆应当按规划入地敷设 。
第十六条闲置用地、待建用地、装饰装修场地应当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 。
第十七条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开闭路灯照明设施 。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 , 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