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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是指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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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恋厥褂萌ㄗ?,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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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ㄒ唬┩恋厥褂萌ǔ鋈谩⒊鍪?,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ǘ┩恋厥褂萌ɑセ弧⒎课莼セ? ,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ㄈ┩恋厥褂萌ㄔ搿⒎课菰胍约捌渌挥屑鄹竦淖仆恋亍⒎课萑ㄊ粜形?,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2020苏州契税新政策 苏州契税2020年新政策】 ?。ㄒ唬┕一亍⑹乱档ノ弧⑸缁嵬盘濉⒕碌ノ怀惺芡恋亍⒎课萑ㄊ粲糜诎旃⒔萄А⒁搅啤⒖蒲小⒕律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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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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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虿豢煽沽γ鹗ё》?,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 , 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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