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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2020苏州契税申报指南 苏州契税优惠政策2020】契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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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一般事项即时办结,特定事项7个工作日内办结 。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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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 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6.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7.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
8.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
9.特定事项主要包括:单位转让土地、房屋相关涉税事项;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减免税和不征税事项;存量房评估中正当理由认定事项;存量房交易技术价格争议处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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