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苏州市职工生育管理办法( 三 )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持参保职工《生育保险联系单》、《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月度费用汇总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月费用结算和生育并发症审核支付手续 。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女职工、失业女职工、职工未就业配偶等人员类别和对应享受的待遇,分别按规定审核、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
第十八条?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规定享受 。
第十九条?按照《关于苏州市区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办〔2010〕22号)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
第二十条?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列入住院医疗费用累计 。
【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苏州市职工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