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苏州市职工生育管理办法( 二 )


 ?。ㄋ模┎渭由O盏呐肮なб岛?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结付程序与女职工相同 。
第九条?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的规定,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月数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
第十条?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 。
职工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以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方式补贴给个人,其中: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7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000元 。
一次性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参保职工 。
第十一条?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50%享受一次性定额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其中:3个月内流产200元、3-7个月流引产1100元、顺产接生2000元、难产、剖宫产术或多胞胎生育275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
第十二条?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 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
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男职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生育费用手续时,应提交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 , 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配偶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生育状况证明或准生证、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 。
第十三条?对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同属苏州市区(包括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 , 其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其配偶非苏州市区(包括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 , 应当由参保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时应提交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 ,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证明女配偶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出院小结、计划生育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等)、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等原件或复印件 。
第十四条?生育医疗费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定额结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现行苏州市生育保险单病种结付定额标准见附件 。
第十五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全面提升生育保险管理水平,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 依法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 。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贯彻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严格执行《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和药品目录,将住院药品自费率控制在5%以内 。同时将剖宫产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