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泰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泰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泰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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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情况
1、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可在统筹区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 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 ,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限额150元 。
2、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报销
参保人员经审核确认患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中度(二级)及以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难治性肾病综合症、脑性瘫痪、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以上、耐多药肺结核、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等慢性病种,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市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60%、50%、45%的比例报销 , 每人每年总费用最高限报2300元 。
参保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经审核确认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肝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等特殊病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 , 报销比例为75% 。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因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病种在门诊进行专科治疗的医疗费用 , 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
参保人员患严重精神障碍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报销封顶 。
3、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400元 , 市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800元,市外转诊医疗机构1100元 。
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15日内因同一病种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 , 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普通住院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 , 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 , 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一次起付标准;跨年度连续住院的 , 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 , 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执行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分段报销比例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线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市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5% , 二级报销70%,三级报销68% , 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8% 。
【泰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泰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8% 。同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68%的报销比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