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乐清资产管理公司( 四 )


(二)国资部门根据规定不定期选取资产租赁项目 , 对企业资产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决策决议、市场询价记录、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档案资料,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评价 , 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
(三)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法律手段 , 保证合同的履行 。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
(四)企业违反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出租资产,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 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
(五)企业负责人、经办人员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处理;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
(六)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市财政局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 , 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执行 。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附件:
1.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申报表.xlsx
2.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表.xlsx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乐清资产管理公司】2021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