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乐清资产管理公司( 二 )


1.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申请表;
2.主管部门或市管涉改企业集团批准的资产租赁方案;
3.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的书面决议;
4.对外租赁的房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安全责任管理承诺书(被鉴定为危房的不得出租);
5.拟签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租金市场调查询价情况;
7.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备案表;
8.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五)资产租赁情况报送 。企业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按存量资产出租情况填报《乐清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表》,报送国资部门 。
第六条 企业资产租赁方式 。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开方式招租,并按以下规定对外出租:
(一)进入政府交易平台 。出租项目预计年租金10万元(含)以上的应进入市政府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以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一人或多人参与竞买 , 出价不低于起始价或底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方式,在国资等部门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经审核不符合进入政府交易平台条件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实施 。
(二)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招租 。出租项目预计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承租意向人的进行竞价,如只产生一个承租意向人,以不低于招租底价成交;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招租 , 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
(三)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1.房地产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100平方米以下)、年租金额低(市场询价或中介机构年租金小于五万元),确实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
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3. 进入政府交易平台经2次组织交易仍不成功的,可按最后一次交易设定的条件 , 以不低于招租底价出租给承租意向人 。
企业应严格控制协议租赁,不得自行扩大协议租赁范围 。
第七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期限和租金管理 。
(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至5年,因承租人投入大短期难以收回成本等特殊原因 , 租赁期限可设定不超过10年,对租期确需超过10年的,上报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 。
(二)公开招租一般以租金报价最高者为承租者,对具有综合目标或要求较高的特殊项目,以招投标方式按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资产租赁金额以招租结果的实际价格作为租赁合同签约的金额 。
(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 , 不得任意缓收、减免租金;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入账,不得账外列账;困难企业资产出租的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各类保险等费用 。
第八条 企业资产租赁的续租、转租和关联服务管理 。
(一)在符合规定程序和方式规范出租且承租人无拖欠租金行为的前提下可以续租 。资产租赁期限届满,原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到期3个月前递交书面续租申请 。企业应按照承租人续租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和内部决策程序,重点做好租金的市场询价或评估,续租租金不低于市场询价或评估价,续租期限不超过三年,经主管部门或市管涉改企业集团同意,报国资部门备案后,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 , 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租 。承租人接收续租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续租期限届满后不得再次续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