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疫苗接种最新政策 浙江疫苗接种方案 浙江省疫苗接种规定


浙江疫苗接种最新政策 浙江疫苗接种方案 浙江省疫苗接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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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疫苗接种方案(2021年版)
为科学、有序地开展疫苗接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等相关文件和疫苗说明书要求,针对在用免疫规划疫苗和已纳入招采目录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接种方案 。
一、一般原则
(一)起始免疫年(月)龄 。指接种该疫苗首剂次的最小年(月)龄 , 不得提前 。免疫规划疫苗按照浙江省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表(附件1)执行;群体性接种和应急接种按照其接种方案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照本接种方案或国家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及疫苗说明书执行 。紧急使用或附条件上市疫苗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接种方案中规定的年(月)龄范围,均指起始年(月)龄第1天至结束年(月)龄最后1天 。
(二)儿童年(月)龄达到相应疫苗的接种起始年(月)龄时 , 应尽早接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推荐的年(月)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
(三)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 。
1.未按照推荐年(月)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且<18周岁的人群,应尽早进行补种 。
2.对未曾接种某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当时的年(月)龄,按照该疫苗的适用年龄范围和免疫程序,以及本方案中对该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原则规定的疫苗种类、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 。未完成疫苗规定剂次的儿童 , 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优先补种含脊灰成分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和乙肝疫苗 。
3.原则上建议使用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同品种、同规格的疫苗完成全程接种 。如遇无法使用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 。疫苗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
(四)接种部位 。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 。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 。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卡介苗选择上臂 。
(五)疫苗同时接种原则 。
1.不同疫苗同时接种:疫苗均可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同时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 , 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疫苗说明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
2.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天进行接种 。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 , 如与其他种类疫苗(包括减毒和灭活)未同时接种,原则上对接种间隔不作限制,疫苗说明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
(六)流行季节疫苗接种建议 。免疫规划疫苗均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 , 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
(七)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原则 。
1.早产儿(胎龄<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并且处于持续恢复状态(无需持续治疗的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道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