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2条第三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无效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关于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解释如下:
【合同法52条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 , 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 , 为牟取私利 , 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 , 订立合同 ,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 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 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 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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