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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