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放人要哪些手续( 二 )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 由公安机关执行 。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 , 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 执行期满 , 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关押到期看守所放人都办什么手续 不需要办手续 , 到时间以后直接区接人即可 。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 , 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 , 办理释放手续 。
释放被羁押人 , 发给释放证明书 。 而对于家属和被释放的人来说 , 基本没什么手续 , 基本就签个字而已 。
《拘留所条例》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 , 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 , 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 , 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 , 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 , 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
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 , 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 ,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

去看守所接人一定要家属去吗?需要办什么手续吗?要准备什么吗? 要看守所放人,要履行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 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 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 , 应当在3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 , 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 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
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 , 不同意取保候审 。 不同意取保候审的 , 应当告知申请人 ,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除此之外 , 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 , 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在执行时 , 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 , 并令其签名或盖章 , 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 , 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 ,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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