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有哪些情形应当终结执行( 六 )



(三)因执行依据的原因致执行程序终结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 执行依据被撤销 , 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无效 , 执行法院尖停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 , 裁定结束执行程序 。 执行依据被撤销包括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经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 也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撤销 。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 。 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文书只能是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 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不适用不予执行 。 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收被裁定不予执行后 , 即失去了法律效力 , 其所确定的内容亦归于无效 , 执行法院应在不予执行裁定生效后 , 即裁定结束该执行程序 。
法院可以中止、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 执行终结是指 , 在执行过程中 , 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 。 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 , 从而停止执行程序 , 以后不再恢复 。
民事诉讼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1.申请人撤销申请 。 执行程序一般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的 , 当事人提出申请后 , 表示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撤销执行申请的 ,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 如果法律文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公证机关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被公证机关撤销;仲裁裁决被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 , 执行工作就无从进行了 , 只能终结执行 。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无遗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被执行人死亡 , 一般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 如果他有遗产可供执行 , 或者有义务承担人的 , 仍应依法予以执行 。 但如果被执行死亡后既无遗产 , 又无义务承担人时 , 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 , 因此应当终结执行 。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追索“三费”是特定人的权利 , 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存在的 , 是以特定人的生存为前提的 , 如果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死亡 ,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就失去了意义 , 因此应当终结执行 。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 无收入来源 ,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扶助一些无依无靠的老年人 ,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 这些人借款往往是为了维持最简单、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 而且借款数额又都不很大 , 因此 , 在他们确实无力还债时 , 可以终结执行 。 需要注意的是 , 如果生活困难的公民有赡养人、扶养人 , 只是赡养人、扶养人不承担应尽的义务 , 那么不能终结执行 。 如果被执行人仅是一时的伤病不能劳动的 , 也不能适用本项规定 。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 。 在实践中 , 如果除了上述五种情况 , 又出现了某种不需要执行的客观情况 , 例如 , 执行过程中 , 义务人自动履行了义务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这项规定 , 依职权终结执行 。
终结执行 ,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什么是执行终结哪些情形下适用执行终结 行政诉讼中 6种情形 , 具体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无遗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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