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有哪些情形应当终结执行( 二 )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a、执行中止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 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 , 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 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 , 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
b、执行终结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无遗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 无收入来源 , 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 ,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在什么情况下 , 可以终结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方式 。 它是指在执行过程中 , 由于发生某种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 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 , 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 法制设立执行终结制度 , 旨在解决某些案件无法或无需继续执行的问题 , 以使这类案件不致因久拖不结 , 而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司法威信 。
一、执行终结的含义
执行终结是指强制执行程序的完结 。 依强制执行理论 , 执行终结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的执行终结是指申请人提起的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广义的执行终结则包括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和个别执行程序的终结 。
所谓个别执行程序的终结 , 又称特定执行程序的终结 , 是指对特定的执行标的物 , 或依特定执行方式所实施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而言 。 个别执行程序的终结 , 以各该个别执行程序所定的最后阶段的行为完成为终结的标志 。 例如 , 在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中 , 对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执行 , 需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的 , 在查封和扣押所需的法律程序实施完毕后 , 依该特定执行方法所实施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 又如 , 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执行需拍卖的 , 拍卖物已经拍定 , 拍定人支付价金并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时 , 拍卖程序即告结束 。
强制执行往往需要同时或先后实施整个或数种执行程序才能达到执行目的 。 这同时或先后实施的数个或数种执行程序终结的有机组合 , 才能构成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 。 如前述两例 , 各个别执行程序虽已终结 , 但对于整个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程序并未终结 , 债权人的权利也并未实现 。 只有经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程序 , 并将执行所得交付债权人满足其债权时 , 整个执行程序方告终结 。 当然 , 并非所有强制执行 , 均需实施数个或数种执行程序始达目的 。 有时实施单一的执行程序即可以达到执行之目的 。 例如 , 金钱债权执行中 , 执行法院将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所得金钱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又如 , 在物的交付请求权执行中 , 执行法院直接将执行标的物交付给申请人等 。 此时 , 单一执行程序的终结即满足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债权 , 整个执行程序也就终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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