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有哪些情形应当终结执行( 三 )
强制执行法上所规定的执行终结应是狭义的执行终结 , 即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的完结 。 它包括两种情况 , 一是实体终结 , 即因执行依据所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通过强制执行已得到实现而结束整个执行程序;二是程序终结 , 即执行依据所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过强制尚未得到全部实现或根本未得到实现 , 但因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发生 , 而依法终结整个执行程序 。
二、强制执行程序的实体终结
强制执行程序的实体终结 , 是指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债权人实体权利 , 通过强制执行全部得到实现 , 而使整个强制执行程序自然结束 。
债的本质是债的当事人达到其利益要求的法律手段 。 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 为债的本来目的 。 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利益 , 必然要求债务人全面履行自己义务 。 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效果上看 ,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与债务人的自觉履行并无二致 。 也就是说在债的消灭的同时 , 债的目的亦即达到 。 同样 , 债权人在借助司法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之后 ,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全部达到目的 , 其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 债的消灭须有法律上的原因 , 法律规定债消灭原因有清偿(履行)、抵销、免除、提存、混同等原因 。 那么 , 强制执行中 , 债的消灭的原因一经发生 , 就意味着执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 , 债权人的利益目的已经达到 , 人民法院即应结束整个强制执行程序 。
在强制执行中 , 能引发债的消灭 , 达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目的 , 实现其债权 , 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原因如下:
1、执行依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通过强制执行 ,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实现 , 执行依据的内容已经全部得到落实 , 强制执行的目的也已经达到 , 因而结束执行程序 。 执行完毕是最常见的一种结束执行程序的方式 。
2、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 。 申请执行人放弃依据所确定的权利 , 是指权利人抛弃其实体权利 , 免除义务人的义务 。 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 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人民法院都应当允许 。 权利人已免除义务人的应履行的义务 , 法院即应结束执行程序 。
申请执行人可以抛弃其全部权利 , 也可以在其权利得到部分实现后 , 抛弃剩余部分权利 , 免除义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
申请执行抛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 , 并应向执行法院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 , 以示慎重 。
3、被执行人将执行标的物提交执行法院或经执行法院提存的 。 债务以向债权人履行为原则 。 但是如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 , 致使被执行人不能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财物时 , 为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 , 执法法院应允许其以提存的方式代替清偿 , 从而消灭所负债务 。 被执行人以提存的方式执行的 , 应视为执行完毕 , 执行法院应结束执行程序 。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兼并 , 或者二者合并的 。 这种情况下 , 债权债务同归一个法人 , 债的关系因而归于消灭 , 执行程序亦因债的混同而结束 。
5、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 和解协议改变了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 , 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 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 , 不再请求按原执行依据执行 , 执行法院也不得再予恢复执行 , 而应视同原执行依据因双方合意已履行完毕 , 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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