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如何向法官陈述
作为原告 , 因合同纠纷 , 在法庭上如何陈述更能说服法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尊敬的检察官)
我是被告人周文福 , 今天我站在这里 , 做最后的陈述 , 我百感交集 , 不知从何说起 , 首先请允许我向被害人唐恭青表示歉意 , 大哥(大姐) , 我错了 , 请你原谅我吧;因我的一时贪心 , 辜负了你的信任 , 唐恭青大哥一直以来把我当小弟弟看待 , 而我的所作所为却深深地伤害了你 , 大哥 , 真的对不起!
贪念 , 不仅伤害了大哥 , 也伤害了我自己的家庭 , 同时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生活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 案发后我深感自责、追悔莫及 , 主动把钱退赔给了唐恭青 , 我还主动打电话给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做完这些 , 我不知道自己还能再做些什么 , 才能减轻我的罪责 。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 , 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对我进行了耐心细致思想教育和法律宣讲 , 我认真专心地听讲 , 现在的我 , 已经不再是一个法盲了 , 随着对法律知识掌握越多 , 我心里就越是自责 , 这几个月里 , 我一直在思考 , 当初因自己的文化程度不高 , 法律意识淡薄 , 一时贪念铸下如今的大错!现在是我的当庭最后陈述 , 我不知道如何来表达我的认罪、悔罪态度 , 庭审过程中 , 我再一次感受到了尊敬的审判长( 。 。 等)给予我的教诲 , 在此 , 我也想表达一下我的感谢之情 , 谢谢你们 。
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 做错了 ,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也恳请法庭 , 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 能依法给予宽大处理 , 能让我有机会重塑自己、回报社会 。 我保证永远汲取这个教训 , 保证走好以后的人生道路!这次教训将会像警钟一样长鸣我的耳边 , 时刻提醒自己 , 不要一失足再成千古恨 。 最后 , 请允许我对参加本次庭审所有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 谢谢你们 。
在法庭上应怎样回答法官的问题和对方律师的提 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 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 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 , 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 , 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 , 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 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 , 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
最后陈述权-理论基础
被告最后陈述权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 , 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控方与辩方在力量对比上的相对均衡 , 在中国刑事诉讼机制转型的今天尤应如此 。 因为 , 力量相对平衡是形成对抗的前提所在 。 不过 , 为大家所达成共识的是 , 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检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上存在着先天的严重不平等 。 有人就曾形象地将刑事诉讼描述成是检察官代表强大的国家向弱小的被告人发动的一场战争 。 控方掌握着国家强制力 , 可以实施各种强制措施 , 而被告人似乎仅是被强制的对象 。 因此 , 各国不得不在立法上纷纷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 ,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权 , 以使其在参与能力和诉讼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赶上他的检察官“对手” , 使控辩双方能够形成对抗之势 。 被告人被赋予的特权可以分为两类——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 , 前者譬如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 , 后者譬如一些国家对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 。 可以认为 , 被告人在庭审中被赋予最后陈述权也是这种特权在程序上的一个体现 。 这一点在与民事诉讼的对比中也可得到验证:民事诉讼中两造的天生平等注定了民事被告人不能享有特殊的最后陈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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