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回应查处242起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冒名顶替当处如何处理?

今日,山东省召开发布会表示,媒体报道山东查处242起冒名顶替入学,是2018年9月山东省启动的集中清查行动中发现的,这些违法行为实际上发生在2006年 。由于当时信息化手段不足,信息公开渠道不畅,身份鉴别、技术限制等,相关人员采取违法违规手段获取高校入学资格 。

山东回应查处242起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冒名顶替当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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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当处如何处理【山东回应查处242起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冒名顶替当处如何处理?】 在民法层面,冒名顶替无疑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权.
在刑法层面,如果利用冒名顶替从事诈骗活动,则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
“再提高一个层次,比如‘齐*苓案’,它可以认为是一个宪法问题,被侵犯了受教育权或者某种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权利 。这是一种宪法性权利 。”对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可能具有不同层次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在冒名顶替案件中,损害赔偿往往属精神损害赔偿,核算金钱较为困难 。按现阶段法院的做法,精神抚慰金数额较低,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该返还 。可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台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很显然,合同法的原理无法适用于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为此时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劳动 。同时,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单位有实际用工,不管合同有无效力,都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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