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 造成女职工损害的 , 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 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文章插图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 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
扩展资料
对于产检的次数和时间是由医疗保健机构根据相关工作规范以及女职工的实际身体状况确定的 , 用人单位不能进行事先制度限制 。
对于实行劳动定额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应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 , 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 如女职工因参加产前检查而无法完成劳动定额 , 用人单位不能由此扣发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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