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计提减值不能转回,哪些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得转回( 三 )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以及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 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预付帐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
资产计提减值是指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 判断资产是否减值 , 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 , 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 , 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 。

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carrying value、book value)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原理和方法反映计量的企业价值 。 《国际评估准则》指出 , 企业的账面价值 , 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企业全部资产(扣除折旧、损耗和摊销)与企业全部负债之间的差额 , 与账面资产、净值和股东权益是同义的 。  
账面价值是指账户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 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其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的差额 。

会计核算中 , 哪些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 哪些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以下情况不可以转回:

  1.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应收账款和贷款不可以转回 。
  2. 长期股权投资 , 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
  3. 无形资产 , 投资性房地产不可以转回 。
  4. 存货减值不可以转回 , 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 , 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

  5. 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哪些计提减值不能转回,哪些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得转回】资料拓展: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 ,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 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 计入当期损益 , 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 , 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 , 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 , 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 , 哪些不可以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能转回 , 这个准则的中国特色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区别 , 新的会计准则只有二个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相同 , 这是其中一个 , 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是可以转回的 。
这是根据我国特色而这样规定的 , 由于很多单位将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使用 , 所以我国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 但是不是所有的资产减值准备都不可以转回 ,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备》并不规范所有的减值准备 , 仅仅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物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 。 不在该准则规范范围内的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 这些资产大多是流动资产 , 如:存货减值准备就可以转回 。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哪些不可以转回? 一般认为 , 流动资产(如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 如果在持有期间减记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 , 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 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 即使以后价值回升 , 其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也不可以转回 。 但是金融资产比较特殊 , 尽管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 , 但是如果价值回升 , 其减值准备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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