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花溪大厦凶宅( 二 )


3.的这套楼是凶宅他隐瞒情况能起诉退房吗1、可以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 退还房屋 , 由卖房人返还卖房款 。
2、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 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 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 , 但房屋会因此贬值 。 同时 , 对购买者是否愿意进行交易 , 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 ,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 ,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4.有人,从四楼跳一下摔死在一跳楼院子里,一楼是凶宅吗有人从四楼跳一下摔死在一跳楼院子里 , 一楼不是凶宅 。
凶宅 , 旧时指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 。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六:“其宅中无人居 。 问人 , 云此是公主凶宅 , 人不敢居 。 ” 唐 谷神子 《博异志·苏遏》:“ 长安 永乐里 有一凶宅 , 居者皆破 , 后无复人住 , 暂至亦不过宿而卒 , 遂至废破 。 ”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四》:“ 蠡县 有凶宅 , 一耆儒与数客宿其中 。 夜闻窗外拨剌声 , 耆儒叱曰:‘邪不干正 , 妖不胜德 , 余讲道学三十年 , 何畏於汝 。 ’”
在中国 , 古人为了避免“凶宅”之祸 , 对住宅建筑的选址十分讲究 。 清代的高贝南曾说过:“欲求住宅有数世之安 , 须东种桃柳 , 西种青榆 , 南种梅枣 , 北种奈杏” 。 细究起来此种说法很有些科学道理 , 因为它符合植物学中树种的生理特性 , 如桃、柳喜欢温暖向阳 , 因此宜栽于宅之东;而梅树、枣树树干不干 , 因此宜种于宅之南;榆树的枝叶可挡住西晒太阳 , 故栽于宅之西最佳;而杏树不喜欢阳光 , 因而宜种于宅之北面 。
又如 , 榆树与槐树树龄很长 , 古代民宅的大宅 , 往往在外宅和内宅之间设中门 , 并有一天井 , 天井内种槐树 , 一方面能够绿化 , 另一方面也能对内宅起到了掩蔽作用 , 而如果再在宅后栽上常青树 , 更可避免深宅大院赤裸裸地暴露在外人面前 。
所以 , 古人在民宅选址上 , 一大原则就是在住宅的正门前不能种大树 。 用今天的科学观点来看 , 这里面包含着一定的科学道理:因为大树会挡住阳光的照射 , 使宅内阴暗无光 , 并会影响屋内的空气流通 , 还极易招致雷击 。 此外大树的树阴很容易滋生蚊蝇 , 从而影响宅内主人的健康;大树还能招来飞鸟前来栖息 , 而鸟儿落下来的鸟粪也会导致环境污染 。 古人为了避免“凶宅”之祸 , 凭着对自然界的朴素认识 , 在建筑民宅选址时的目标是有“紫气东来”、能“五世其昌”的“吉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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