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 , 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 , 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 , 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 ,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 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叫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 , 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 。 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 , 着重技术要求 。 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 , 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分 , 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 , 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 。 该标准于1986年10月10日实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体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为规范两项 。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 即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 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 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 , 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 。 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 。
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 , 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严重 , 引起了政府和广大居民的普遍关注 , 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 , 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 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
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 , 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 , 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 。 既符合中国国情 , 又及时地与国际接轨 , 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 , 很多地区水源短缺 , 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 , 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 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 , 于2007年7月1日联合发布并正式实施了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
新标准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 。 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 , 增加了71项 。 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 新标准还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 另外 , 新标准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 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 , 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 , 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 , 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 , 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 , 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 , 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 , 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 。 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 ,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 。 并且 , 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 。 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 , 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 , 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 。 新《标准》不仅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 还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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