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 )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负责处方审核, 指导合理用药 。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 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
第一百三十条 在营业场所内, 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 。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 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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