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 )


15.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 依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 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药品管理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消药品批准文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 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跟踪检查职责, 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消其认证证书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3)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4)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
1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 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机构, 撤销其检验资格 。
19.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 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政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下级的具体行政行为 。
21.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责任
关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责任,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责任, 按此规定处理 。
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已在前述说明, 在此不作赘述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文章插图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 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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