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越轨提出离婚,协议补偿女方50年每年10万:男方能反悔吗?

男方出轨提出离婚,协议补偿女方50年每年10万:男方能反悔吗?在离婚大战中,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的,在协商过程中就要相互妥协,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方面作出让步 。武汉的李先生比较猛,只要妻子答应离婚,几乎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男方自愿每年付给女方生活费10万元,期限为50年 。婚离了之后,开始偿还巨额感情债的李先生感觉力不从心,开始耍赖皮不给了,为此女方起诉到法院——
一、男方出轨,主动提出离婚
生活在江城武汉的李先生与夏女士原来是一对幸福的小夫妻,双方都年轻有为各自拥有自己的创业公司 。没料想因为李先生的出轨打破了家庭的和谐,矛盾达到不可化解的地步,离婚也就提上了日程 。
二、离婚协议:男方自愿补偿女方50年,每年10万元
2016年11月18日,夏某女、李某男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房产、车辆、存款、债务、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其中第四条约定:李某自愿每年付给夏某生活费10万元,期限为50年,如任何一方离世,自动失效,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有拖欠按银行利率计息,女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
三、还不完的感情债
离婚之初,李某男也很讲情义,2016年虽然只剩下一个月,也如约支付十万元 。离婚协议签订后,李某男向夏某女转账支付金额如下:
2016年11月21日支付3500元、2016年11月29日支付100元、2016年12月5日支付4800元、2016年12月16日支付30000元、2016年12月21日支付3500元、2016年12月24日支付1000元、2016年12月29日支付50000元、2016年12月30日支付23000元、2017年1月5日支付4800元、2017年1月23日支付3500元、2017年1月27日支付3000元、2017年2月6日支付4800元、2017年3月5日支付4800元、2017年3月20日支付3500元、2017年4月17日支付4800元、2017年6月22日支付3500元、2017年7月14日支付5000元、2017年8月22日支付1000元、2017年12月4日支付500元 。
四、拒绝支付惹官司
这密密麻麻的感情债,何时是个头呀!李某已经年满40岁,如果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自己若是长寿就要偿还到89岁,没有想到自己的出轨行为竟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累呀!李某男支付了一年后,开始拒绝再支付!怨气未消的夏某女哪里去饶过李某男,一纸诉状将李某男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 。
五、男方不再支付的理由
李某男辩称,夏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婚姻法只调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不调整夫妻关系终结后取得的财产分割问题 。本案离婚协议中关于李某每年支付夏某生活费10万元的约定显然不属于离婚协议的法定内容,这些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属于未来不可预知的未取得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分割,而是属于离婚协议中其他性质的条款 。
2、本案夏某属于健康成年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李某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支付其生活费或帮助义务,夏某也不具备法定帮扶的条件;
3、协议约定李某每年支付夏某生活费10万元没有任何对价,李某支付的约定完全是无偿的,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法律上的强制支付 。因此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适用合同法的赠与合同规定,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财产分割 。
4、离婚协议关于每年支付被答辩人生活费10万元约定违反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该约定是不公平,该费用标准远高于武汉市的一般水平,同时使李某生活陷入困难,李某已经年满40岁,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也只能工作20年就面临退休,不可能有持续的收入去维持支付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夏某的上诉请求 。
六、女方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的理由
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是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财产进行的分配,与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其与离婚过程中婚姻关系、抚养权等的处理紧密关联,密不可分,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性质 。如允许一方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将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也会造成被告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被起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所以,不能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生活费与离婚协议其他内容进行割裂,不能认定为赠与,更不能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 。
《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2、离婚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原告与被告已经签署离婚协议,并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且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告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故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原告与被告《离婚协议书》约定,截至2017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尚有10万元生活费未支付上诉人,构成违约,被告拖延支付原告生活费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期间的利息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协议是在被告婚内出轨,被告坚持要求协议离婚的背景下,并基于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原告照顾小孩和协助男方工作较多、双方忠诚协议补偿约定等情况,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给原告的生活费真实意思表示,是由被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或赔偿 。
七、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是否认定双方协议中约定李某每年支付给夏某十万元,该约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仍负有对另一方进行扶养或资助的义务,夏某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该生活费应理解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李某未支付夏某2017年10万元生活费,应视为撤销赠与 。故夏某要求李某支付截至2017年12月30日的生活费10万元及利息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夏某不服,上诉到武汉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结束语:
【男方越轨提出离婚,协议补偿女方50年每年10万:男方能反悔吗?】阅读过本作者其它文章的朋友,看到这个判决可能会有些疑惑 。法院不想撤销离婚协议内容时,说不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规定 。法院认为应当撤销离婚协议中条款时,就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与规定 。这是为什么?大家不要忘记众多法条上边还有“大管家”——公平原则 。因为法院不管适用哪个法条,判决结果都应符合天理国法人情精神 。像本案,离婚协议约定李先生向夏女士每年支付10万,期限50年,远远超出了一般人承受范围,也就会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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