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鱼 29万 六男子禁渔期吃了顿“天价鱼”

8月8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提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贾某军、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万某、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6名被告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损害修复鉴定费29.1609万元,并在各自辖区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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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4日,长江十年禁航期间和全国抗击疫情特殊时期,贾某军、李某、田某、万某、周某、李等6人违法犯罪。购买的150瓶“甲氰菊酯”农药被投放到乌江第一支流白坭河,白坭河因此出现野生鲢鱼、鳜鱼和黄鲤
与此同时,六名被告捕获了中毒的河鱼,并将其带回家中。晚上,白坭河沿岸三个村庄的一些人听到这个消息后,前往白坭河掠夺毒河鱼,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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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被告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了白坭河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六被告非法投毒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天然渔业资源修复费共计256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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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鱼 29万 六男子禁渔期吃了顿“天价鱼”】毒鱼是一种掠夺性、破坏性极强的捕捞方式,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对于鱼来说,无论毒到哪里,无论大鱼还是小鱼都难逃一死。同时,大量的毒鱼等生物只被渔民带走,尸体大部分会沉入水底,逐渐恶化,危及水生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既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又增加了民事责任,彰显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政策取向,体现了“完善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的制度内涵,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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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也对白坭河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依法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故在正义在线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六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28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6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裁定支持检察院的所有诉讼请求。
目前,6名被告人已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采访人员手记:乌江不仅是贵州的“母亲河”,也是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沿河县是乌江流经贵州的最后一个县。为了让母亲河干净地流出贵州,该县对一切破坏乌江生态环境的行为零容忍。从今年1月1日起,该县乌江流域及其天然河流将被暂时禁止,为期十年。
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动探索公益诉讼保护绿水青山,运用“检察生态公益诉讼+”模式,即“监督处罚+修复赔偿+教育预防+源头治理”的生态检察办案模式,打造生态检察司法保护,保护美丽乌江,值得借鉴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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