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代管 济南出租车“新条例”将出台 “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现象将被杜绝( 二 )


因此,《审查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上预约出租汽车”。
3.关于行业管理的主题。该立法立足实际,面向未来,对济南出租车行业进行了顶层设计,构建了市、区两级多部门管理体系。
《审查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丽霞、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适应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变化,规定“市、区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网络信息。大数据、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这既明确了市、区的行业监管职责,又支持区域制、区域共享制的运行,充分授权区县,既兼顾了管理体制现状,又体现了出租车行业统一管理与职责分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4.以市场手段配置资源。本次立法着眼于解决巡游车行业面临的根本性、体制性问题,通过突出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对巡游车行业的行政干预,强调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
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制度。经营权是巡游出租车行业的核心。由于历史原因,股票经营权没有经营期限,不允许转让。这种制度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行业的稳定,但也导致一些从业者墨守成规,毫无进展,行业形势和利益固化,失去了发展的活力,不符合实际需要,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经营者对做好经营权流转提出了建议。
这项立法坚持免费和有限使用新的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对于现有经营权,《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办法,鼓励将现有经营权转让给管理规范、服务质量高的企业。现有经营权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新的管理权利不得改变商业实体。”
完善巡游车辆运价形成机制。目前济南市巡游车辆基本运价调整门槛高、周期长、难度大,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征求意见稿》明确:“巡游出租车价格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为准,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个性化巡游出租车以市场调节价为准”;“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票价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进行巡游出租汽车票价制定。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资费调整方案并实施”;“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放开对巡游车辆合同费用的控制。现行规定规定,合同费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不同车型定价不同。但这种机制导致合同费由模式决定,与司机服务无关,与市场机制相悖,也导致企业普遍以包托管、以罚托管,明显不适应行业发展。
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际,运营商会根据车辆和司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合同费用,如阶梯合同费、季节差异合同费等。本次《审查稿》删除了关于合同费用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硬性规定,而是市场调节。只需要公司和企业双方达成共识,签订相应的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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