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 房产赠与子女 他们不孝顺能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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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给了孩子,不孝顺还能拿回来吗?

【房屋赠与 房产赠与子女 他们不孝顺能收回吗】房产已经给了晚辈,可老人得不到赡养怎么办?财产捐赠后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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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礼物可以被撤销,因为孩子没有履行他们的义务
张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二女。2013年10月张某因病死亡,未留有遗嘱。2014年5月,田某写下“关于遗产分配的决定”书,其内容为:“老大与我共住现在这套,后因太挤,老大找地自建房搬出。这房子当初是10万元盖的,今后老大拿出10万元,房子归老大,然后这10万元分给每个孩子2.5万。四个孩子每人每月给我300元养老。如果老大不给这10万元,他就得独自承担养老人的义务,在养老期间如果不孝顺,我就卖房养老。”该书面文字中署有田某与四子女签名。后因老大未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田某将四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张某与田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田某与四子女就该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综合2014年5月田某所书文字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的解释可知,田某所书文字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涉诉房屋仍登记于张某名下,房屋产权尚未发生实际变更,现赠与人田某表示撤销上述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发生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果,故原、被告双方对涉诉房屋仍应形成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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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转移且经公证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卢某在城里拥有一栋房子。2017年1月,陆某与孙女刘签订赠与合同,合同载明:一、陆某自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孙女刘,并指定为其个人财产。二.受礼人刘接受上述礼物。三.赠与人和受赠人保证赠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四、产权转移时间,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准。
该赠与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处的接谈笔录载明:“问:为什么把上述房产赠与给孙女?答:因为我年事已高,需要孙女照顾。……问:签订上述赠与公证后,不得单方擅自撤销?答:知道。……问:赠与后能否办理过户?答:我们已经咨询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办理。”
之后,陆某以孙女刘未尽到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取消房屋赠与。经审理,法院驳回了陆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有扶养赠与人的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而言,本案原房屋所有权归陆所有,陆有权将原所有权登记的房屋赠与,陆赠与的标的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争议房屋虽未过户至刘名下,但争议房屋赠与合同已公证,故陆不能以权利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权。当陆的第一个法定继承人还活着的时候,刘没有法律义务赡养陆。争议房屋赠与合同中,未约定刘赡养陆的义务。这一点在公证处的采访笔录中并不清楚。因此,陆以刘未尽到注意和支持义务为由主张解除赠与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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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贡某与刘某婚后生育一子贡小某。2012年2月,贡某购买房屋一套。此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刘于2014年9月去世。刘死时没有立遗嘱。2018年10月,龚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写了一份声明,将涉案房屋交给了案外人郭。龚晓某以龚某未经其同意处分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经审理,法院判决龚与郭之间的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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