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 北上广深等20市法院请注意 民诉试点新文书样式来了( 四 )


……
被告:×××,……。
……

对于原告和被告,应当在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开展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小额诉讼程序。
审核成员×××
××××年××月××日
法 官助 理 ×××
办事员××× ×
【说明】
1.这种样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制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过程中发现小额诉讼程序可以适用,决定转为小额诉讼程序独审。
2.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应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第十七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第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二,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3.如果法官有变动,在支付法官应是唯一的法官后,被转移到小额诉讼程序。
06
民事裁决
××××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民初……号
原告:× × ×,…。
……
被告:× × ×,…。
……
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关于* * * * * * * *,* *反对说...,简易程序不应适用于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核成员×××
××××年××月××日
法 官助 理 ×××
办事员××× ×
【说明】
1.这种样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审时,使用这种样式。
2.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如审判人员发生变化,落款中的审判人员应为转为普通程序后的独任法官。
07
民事裁定书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在民国初期...
原告:×××,……。
……
被告:×××,……。
……

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单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不应由法官单独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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