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当性 董妍 杨子沄:裁判妥当性视角下的裁判理由( 五 )


三、严格限制裁判的理由:
确保判断恰当性的策略
判决理由能否推导出恰当的判决结果,关系到司法机关乃至法官的责任,判决理由的不规范或有缺陷也会影响案件的公信力,因此在判决中要特别注意判决理由。从以上两起“被人查房”案件可以看出,从判决理由的角度来看,维持判决的适当性并不容易,也不容易保证论证逻辑的GAI性,更不用说判决理由中解释的准确性和判决路径的可验证性,这对法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面对非基于完善规范的疑难案件,比如文中提到的“人民查房”案件,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地区的案件,外界对裁判理由的关注并不亚于对裁判结果的关注,对裁判理由的不认真书写很容易引发舆论。
为了保证判决的适当性,判决理由应当围绕判决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紧密遵循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并与司法实践相一致。具体来说,在撰写判决文书的过程中,由于判决中涉及的理由、推论和判决结果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对后续判决具有示范作用,为避免对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建议判决理由尽可能限于待判决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使判决理由不可复制,并严格做好案件审查,减少判决的争议。一方面,它是司法纠纷解决和案件审查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疑难案件、避免纠纷的常用方法之一。在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利用本案被告身份的特殊性,对管辖权的程序问题做出了判决,从而避开了棘手的实体问题,灵巧地化解了一场宪法危机。这个判决虽然妥协了,但不得不说充满了法人的智慧。中国法院在判决中经常使用类似的方法来解决疑难案件。例如,在上述“田镛案”中,法院抓住北京科技大学未能向田镛本人交付开除处分的细节,裁定北京科技大学败诉,不仅圆满解决了纠纷,而且在行政审判中确立了许多规则。近期的裁判,如“陈超诉济南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陈超案”),涉及到一种新的业务形式,即网上汽车。裁判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法院在审判中面临着适用法律的困难,也面临着一定的舆论压力。如果处理不慎,会造成不良影响。在本案审理中,二审法院在本案中查封了两个非常具体的情节:一是网车费用尚未结算,受益人仍不清楚;二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违法事实的记载仅是“客运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而对违法事件、地点、经历、情节等具体违法实施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予以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本案裁判的别出心裁之处在于,将对网车合法性的直接判断替换为对个别案件的判断,解决了裁判中遇到的依据不足的问题,将裁判的理由严格限制在个案范围内,避免了对一般问题的判断,最大限度地解决了纠纷和疑惑,得出了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从而达到了为新兴的共享经济留下发展的裁判目的空。
客观来说,在本文涉及的五个判决中,法院并没有过多关注具体案件。第一批案件多是这样处理的,因为案件规则适用,判决结果明确,争议不大。第二组的两种情况不同。具体来说,“与人查房子”这两种情况也面临着无法适用具体规则的情况。另外,虽然案件在全社会的关注度不是很高,但是受影响的群体比较特殊,都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律师和行政机关,所以对裁判适当性的要求比普通裁判要高。事实上,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大家所期待的,但从判决的适当性来看,判决理由是可以改进的//k0/]:一方面,存在上述几个具体问题,另一方面,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理由偏向于一般问题,如规则的适用、当事人的上诉权等,特别是吴一案,律师的原告资格被否定, 原因仅仅是在必要性的层面上,本案判决的理由具有很强的再现性,但其判决路径值得商榷。 在没有完善的规范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可以说通过否认上诉权的程序达到既定的裁判目标是善意的,但效果并不理想,容易被后来的裁判推翻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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