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当性 董妍 杨子沄:裁判妥当性视角下的裁判理由( 二 )


第一组案件肯定了律师在司法机关查询个人信息的权利,但第二组案件否定了律师以公民个人名义查询房地产信息的案件。于是,第二批案件立即宣判,引发各界讨论。这两组案件由于法律适用的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审判结果。第一类案件法院适用《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类案件法院适用房地产领域信息查询特别法,拒绝律师查询房地产信息。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的正确含义。因此,这两组案件的判决结果的合法性没有问题,但判决的适当性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第二组的两个案件,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审判路径是司法案件审查特点的集中体现,但无论何种审判路径,结果的适当性都是必不可少的。判决结果的适当性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高度统一,其基础是充分考虑法治精神、社会道德、习惯等。适当性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要素。
随着法治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司法审判的期望也从符合简单公平正义理念的判决结果发展到要求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判决理由可接受,尤其是对律师、法律研究者和其他法律界而言,因此,判决理由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就对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保证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外,还必须在判决理由部分慎重考虑。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实践中生效的裁判文书对后续司法判决有一定影响,尤其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这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本文第一组案件的判决依据比较明确,三个判决文书的判决理由基本相同,因此没有太多争议,即一般意义上律师有权查询公民从事法律事务相关的个人信息。本案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争议不大,所以判决依据的具体内容似乎比判决理由更受关注,关于判决的适当性可以讨论的问题也不多。而第二组案件表面上却出现了否定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判决结果,与第一组案件截然不同。此时就判决理由而言,这关系到判决的适当性。第二组案件的判决理由必须充分论证,第二组案件和第一组案件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第二组案例是第一组案例的延伸,而不是简单的复制。同时,第二组案件的判决理由直接向公众展示了法官的判决理念和观点,也为未来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一直在推广的案例指导制度起到了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判断适当性的角度来分析判断的原因,并以此为途径来研究如何通过优化判断的原因来使判断结果更加适当。
二、裁判适当性面临的挑战:
判决理由的可采性
合法性是对判决结果最基本的要求,而现行制度能够完美地纠正存在合法性偏差的判决结果,因此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仅分析裁决理由的合理性。如果裁决的理由不合逻辑,或者与一般社会价值观严重不符,就会降低公众的可接受性,引发争议,甚至误导舆论,造成不良影响。这就是“彭宇案”一审判决中“日常生活经验”的推理。在裁判中,要想得到更合适的裁判结果,合理的裁判理由是必不可少的。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后,一般会对案件重点进行梳理,并以此问题为出发点进行分步或平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比如本文第二组两个案例就是按照这个思路写的。裁判理由是分析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合理的裁判理由应该包括很多条件。论证逻辑的GAI性、解释的准确性和裁判路径的可验证性非常重要。基于这一标准,本文试图以第二组的上述两个案例为分析对象,对裁判理由的可接受性进行分析。
展示GAI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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